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议事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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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社科院党发[2020]1号
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 议事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所: 《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议事制度》《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兰州市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议事制度》《兰州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兰州市社科院(联)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兰州市社科院(联)工作人员外出报备制度》《兰州市社科院(联)公文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已经2020年3月6日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 2020年3月6日
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议事制度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社科院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大力提升社科研究水平。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各科室积极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带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社科研究工作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推动兰州高质量发展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凡是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履行好各自职责。 (六)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使党组各项决策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和兰州实际。 (七)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二、议事事项 (八)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党规。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九)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工作、纪律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十一)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听取机关各科室抓党建工作情况。 (十二)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重大改革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和各科室请示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内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报告。 (十四)研究其他应当由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筹备 (十五)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十六)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承办科室应当在会前准备,经分管领导审核的议题,形成汇报材料并报送办公室。议题汇报材料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格式规范。 (十七)提交党组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到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先表彰等内容的,由议题承办科室主动与其他科室沟通并说明其他科室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请示人事事项等材料,确需参会人员会前知悉的,应会前征求意见,经党组书记同意,会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四、议事程序 (十八)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党组书记提议,党组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十九)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汇报人简要汇报议题材料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各党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二十)会议表决可以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 (二十一)党组会议讨论任用干部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表决时在意见栏中有反映问题的,表决应暂缓生效,待问题查清后提请复议。 (二十二)党组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党组规范性文件议题,由承办科室会同办公室按文件公开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干部任免和违纪处分议题,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十三)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通过网络传播。 (二十四)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签发后,应及时印发党组成员,并抄送派驻纪检组。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需要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审定签发。 (二十五)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五、议事实施 (二十六)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工作,由书记负总责,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落实和实施。 (二十七)党组成员个人对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集体决定精神。 (二十八)党组会议纪要印发后,由办公室及时拟制工作落实责任清单,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及时印发各具体事项承办科室落实。决定事项落实工作,具体由办公室督办、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各党组成员通报落实情况。 (二十九)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确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请党组书记同意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议事监督 (三十)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三十一)党组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接受同级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 (三十二)党组带头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成员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虚心接受批评,听取意见。 (三十三)党组对收集到的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汇总,逐条逐件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党组会议和市委,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三重一大” 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院党组决定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院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院党组书记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院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院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院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第七条 需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等事项。 (六)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基本建设、重大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需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院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院党组成员提出,报请院党组书记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院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院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院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院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院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院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度。院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书记在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院党组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院党组书记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 院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院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院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 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未向院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社科院院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会议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院党组工作要求。 (二)院务会议坚持依法决定、科学决定和民主决定,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 (三)院务会议作为重要议事制度,所提交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社科研究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市社科院上报上级涉及重大社科研究事项的重要请示事项。 3.研究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4.研究涉及社科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政预决算、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 5.研究涉及社科研究工作的院内课题立项、重大改革方案、重点工作推进、重要制度制定等内容。 6.其他需要列入院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研究: 1.涉及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2.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院长、分管副院长可以直接批准的事项。 4.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6.其他不属于院务会议事范围的事项。 (五)提请上会议题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由议题提报科室报办公室汇总,并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会议研究。 (六)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科室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说明材料。 (七)根据上会事项复杂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拟上会议题分为三类。 1.普通单项类工作,提交会议主要为了履行相关程序,议题应经充分酝酿,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 2.重大紧急单项类工作,由分管副院长或委托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论证,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方可上会,会上院务会议组成人员不再展开讨论。 3.全局性重大复杂类工作,由分管副院长或委托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充分协调论证,拿出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会上院务会议组成人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八)凡由院长签字同意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形成议题单提交院务会议审定。 (九)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调研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十)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十一)院务会议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十二)院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科室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科室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汇报人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只讲问题、方案、对策、措施。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十三)院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院长应当到会。分管副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委托分管科室负责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十四)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院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汇报人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 (十五)院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后,由院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副院长,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十六)院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副院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形。 (十七)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会议后应按照会议精神整理形成《院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至院务会议组成人员、各科室。 (十八)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各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十九)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院长、副院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长的,一个季度上报1次落实情况。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办公室负责提出问责意见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事项实行落实情况通报制度。 (二十)院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市社科院班子成员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分管副院长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提交院长协调落实。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落实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 (三)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四)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部门召开的,需要在一定范围执行的对口业务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决定涉及某一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专项性事项; 4.研究涉及多个科室,牵头科室和分管副院长已协调但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5.研究各科室报请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6.研究解决不需要院务会议议定,但又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7.需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凡需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提交科室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初审,初审后报院长审定同意,并确定会议时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1.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科室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属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4.副院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5.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6.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7.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七)院长办公会议上会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提交议题的业务科室准备会议材料,会议相关材料会前送参会人员。 (八)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科室负责同志汇报,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副院长依次提出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议定。 (九)院长办公会议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晰。 (十)院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由业务科室负责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十一)院长、副院长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的一般性协调会等,不再以院长办公会议名义召开,一般不形成纪要、不发文件。
兰州市社科院(联)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正常的工作和休假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干部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不能上班,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 年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 婚假待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包括法定假。 第五条 产假待遇 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女干部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台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条 病假待遇 干部职工病假需医院出具证明。假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月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实发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实发工资的80%。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干部职工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内工资照发。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第七条 探亲假待遇 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分住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干部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未婚干部职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审批和请销假制度,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单位干部职工请假,要填写《兰州市社科院(联)职工请假审批单》,享受年休假的要填写《兰州市社科院(联)职工休假审批单》,享受探亲假的要填写《兰州市社科院(联)职工探亲假审批单》。 第九条 院(联)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其他班子成员和县级及以上干部请假,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院(联)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备;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领导报备;2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备;2天以上须经科室负责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科室所长(主任)、副所长(副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同时请假,应说明原因。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挂钩。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住院除外)、事假(婚丧假、产假除外)超过20天、旷工超过3天的,取消个人年度公休假、探亲假、评先选优和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资格,科室上述情况请假人数达到实有人员30%的,取消科室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享受正常晋升一级薪级(档次)工资。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请假期满要按期返岗,及时销假。不按期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不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追究相关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院(联)部干部职工请销假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请假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职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各假种假期如国家和省市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干部请假情况登记备案,纳入干部年度考核。
兰州市社科院(联)工作人员外出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干部职工外出行为,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兰办发〔2013〕148号)、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兰办发〔2016〕67号)和《兰州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出报备对象:院(联)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调研、外出授课等事项离开本单位时须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从事第三条规定的各种活动即为外出。 第五条 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出差出访、学习培训、外出授课等需提供举办方的邀请函件或相关证明;调研: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调研事项,需提供合作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院内课题外出调研,需提供调研方案、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 外出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院(联)主要领导外出报备工作,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兰办发〔2016〕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联)工作人员外出,需填写《兰州市社科院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 (三)院(联)领班子成员及县处级以上干部外出,由院主要领导批准,在院办公室备案。 (四)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经院分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报院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干部外出,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院办公室备案。 (六)院(联)工作人员逢重大节假日离兰外出,需提前填写《兰州市社科院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 第七条 外出报备原则上须提前3天进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口头报备,外出返回后再履行报备手续。 第八条 外出人员应始终保持通信通畅。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逾期或改变行程,返程后在报备表中注明。未经批准因逾期或改变行程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院办公室要加强对外出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正常工作期间,外出不按规定如实报备的工作人员,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兰州市社科院(联)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
兰州市社科院(联)公文管理制度
为了推进兰州市社科院、兰州市社科联(以下简称院(联))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 1.凡本院(联)收到的各级来文一律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后交由办公室主任阅办。办公室主任必须在收到文件的两日内阅办完毕后呈送院(联)主要领导阅示,根据主要领导批示再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传阅。电报和急件要随到随传,文到即看,不得滞留。 2.传阅文件要准确、及时,一般文件的传阅不能超过三日,如有特殊需要,可在期限内退还后另行办理借阅手续。 3.对主要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意见,主办科室要认真及时落实,办公室负责催办,避免漏办和延误。 4.各科室对直接以信件形式或其它方式收到的文件、重要函件等应主动、及时送办公室统一处理。 5.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各类文件的催阅、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工作具有连续性、有领导批示意见、事后要求退还的文件,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可保存复印件,以备后查。 二、发文处理 (一)院(联)文件版头的主要形式及使用范围 1.《中共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文件》(兰社科院党发[××]×号),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通知院(联)重大事项决策和部署、组织人事(干部任免、聘任、退休)等; 2.《兰州市社会科学院文件》(兰社科院发[××]×号),用于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其他通知、报告、请示等;用于发布兰州市社科规划办职能范围内的制度、规定、通知、安排、报告等。 3.《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件》(兰社科联发[××]×号),用于传达市社科联工作职能相关的通知、报告、请示、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行文规则 1.本院(联)行文,须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按照业务范围由有关业务科室拟稿,未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一律不得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院(联)办公室可退回拟稿科室。 2.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3.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未经院(联)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院(联)领导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4.与其它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主办科室要把会签工作做到准确无误后,再送办公室核稿。 (三)公文拟制 对以院(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承办科室先草拟文稿,填写《市社科院拟稿文头纸》,送院(联)办公室核稿和作技术规范处理,公文草拟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公文校核 1.办公室有权对文稿进行修改,如需作较大修改,办公室应与原起草科室协商修改或请其修改。核稿人必须严肃、认真、细致,逐字逐句推敲,反复斟酌核稿,核稿后请院(联)分管领导审签,审核无误签字后由办公室呈送主要领导签发。 2.文稿内容的核校由起草科室负责,文件格式最后由办公室负责把关。 (五)文件签发 1.以院(联)名义的行文,一般性的和向上级上报的重要文件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送院(联)主要领导签发。 2.院(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六)印发程序 经院(联)领导签发的文稿,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打印,拟稿科室负责校对、分发。未通过办公室印制的文件一律不得发出。 三、公文管理 (一)文档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院文件和档案的状况和信息,及时处理有关各方面的档案和文件。要定期学习保密守则及有关规定。大力宣传普及保密知识,增强保密意识。 (二)以院(联)名义下发或上报的文件,办公室存档6份,其中2份交由办公室主任存档,剩余4份包括拟文底稿和院(联)主要领导批示件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存档。 (三)文档阅览、复制应严格按本院规定程序审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由办公室批准,方可复制或摘抄。 (四)文件、档案出库时,必须详细清点和登记。档案及文件用毕后,要及时归档,以免丢失或损坏。文件通过领导传阅后,要及时审核装订,并且每星期要清点、登记一次,确保文件和档案完好无损。 (五)秘密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制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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